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1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孟广福与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福,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896号原告:孟广福,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区祥晖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传胜,经理。原告孟广福与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广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广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8122.5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起,孟广福在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工作,从事门卫工作。从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2月,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累积拖欠孟广福工资18122.50元未付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的权利。孟广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所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孟广福从2013年6月起至2016年2月在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拖欠孟广福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工资共计18122.50元。本院认为: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向孟广福出具拖欠工资明细的行为,能够证明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与孟广福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也能证明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欠孟广福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孟广福要求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8122.50元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孟广福劳动报酬1812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