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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春中意东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549号长春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中意东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中意东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30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长春中意东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8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60元、保全费194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长春中意东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03510.00元(包括合同款284000.00元、利息7277.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7.00元、案件受理费5560.00元、保全费1940.00元及执行费用4386.00元)。现本院已将全部执行款299124.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4386.00元。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30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3038号民事判决书、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