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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建水与丁建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水,丁建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413号原告:陈建水,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波,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丁建毅,个体工商户。原告陈建水与被告丁建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陈建水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建水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水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陈建水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翠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