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韩进国与韩进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693号原告:韩进国,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告:韩进雨,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原告韩进国与被告韩进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进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承包土地2.34亩经营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兄弟,又系邻居,平时关系一般。1997年经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批示转大武口乡将位于长城路以西,世纪大道以北,工人街以东,电厂以南区域2.34亩土地承包给原告经营,先后改良土质、平整土地、种树,众所周知,同时有相邻任文、还有靳宏如承包的2亩土地均可佐证。原告因年久将政府批文丢失。2015年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印发(2015)100号《关于大武口区城市北出口环境综合整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宁政发(2015)10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原告承包经营2.34亩土地属被征收范围,经多次核实,原告与征地领导小组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载明”韩进国面积2.34亩”。2016年5月1日被告持(2016)第05120号《农村入司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此地”发包方长兴街道办事处兴民村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代表韩进雨,共有人张淑珍;承包面积2.34亩”,为此双方产生纠纷。2016年5月12日,原、被告在大武口区司法局长兴司法所主持下达成协议书,具体内容”兴民村八队2.34亩土地征地赔偿款83253元归韩进国所有;土地确权证归韩进雨所有,土地归韩进国所有,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诉诸司法机关”,事后被告反悔,原告为主张自己权利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进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待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韩进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翠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