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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1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仲丽娟与郭永迪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丽娟,郭永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1民初38号申请人:仲丽娟,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临江葵花药业工人,住临江市。被申请人:郭永迪,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临江林业局退休工人,住临江市。申请人仲丽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永迪的退休工资及银行存款7万元。仲丽英以其名下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仲丽娟以防止被申请人郭永迪在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中转移财产为由,申请诉讼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郭永迪退休工资及银行存款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冻结担保人仲丽英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720元,由仲丽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元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