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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石国珍、李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国珍,李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石国珍,女,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李桂兰,女,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石国珍与被执行人李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石国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桂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桂兰向申请执行人石国珍返还借款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8元,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9元,以上款项共计10727元。但被执行人李桂兰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桂兰的银行存款107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