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崔志霞诉山东红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霞,山东红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红新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598号申请人:崔志霞,女,汉族,1964年2月2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申请人:山东红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新。被申请人:王红新,男,汉族,1960年1月22日生,住平原县。申请人崔志霞与被申请人山东红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红新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崔志霞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红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红新银行存款678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唐志祥自愿以其名下的鲁N3C7**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志霞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唐志祥担保的鲁N3C7**号小型轿车。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红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红新银行存款678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花景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