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张某、冮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26民初928号原告:丁某某,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系黑山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被告:冮某(系被告张某丈夫),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被告:黄某某,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黑山县。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冮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及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冮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某诉称,2016年8月12日,被告张某、冮某向我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1.5分,并由被告张某出具欠据、被告黄某某担保。当我催要欠款时,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欠条一份,拟证明欠款的事实。被告张某、冮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被告黄某某辩称,欠款属实。如果张某和冮某没有能力偿还,我同意偿还。本院对证据的审查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依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在原告处借款,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各自应按合同法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某拒绝支付借款,是违约行为。张某与冮某系合法夫妻,故张某所欠债务,冮某有义务偿还;被告黄某某为被告张某提供担保,应对张某偿还欠款承担保证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冮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丁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800元。二、被告黄某某对被告张某、冮某偿还欠款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冮某承担。被告黄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彦明代理审判员 谢 萌人民陪审员 郭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