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李花申请宣告公民黄红梅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李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3民特9号申请人王李花,女,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申请人王李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李花称,2006年,儿子黎玉正因病去逝后,儿媳黄红梅将未成年的孙女黎雅琪、孙子黎继保交给申请人照看,并独自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至今已有10年之久;现申请人王李花年老体弱,且无经济来源,已经无力照顾两个未成年小孩,请求相关部门给两个小孩办理孤儿手续,特此向法院申请宣告黄红梅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黄红梅,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市××乡人,原住邵阳县××乡峦山村××组××号,系申请人王李花的儿媳。2006年,黄红梅之夫黎玉正因病去逝,同年12月14日,黄红梅将两个未成年小孩交由申请人王李花照看,独自离家出走10余年,至今杳无音讯;申请人王李花年老体弱,且无力照顾两个未成年小孩,申请相关部门为两个小孩办理孤儿手续,特向本院申请宣告黄红梅失踪。另查明,申请人并未提供黄红梅财产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王李花申请宣告黄红梅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黄红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红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向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本案黄红梅下落不明已达十年之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黄红梅失踪申请后,经人民法院公告寻找,黄红梅仍然下落不明,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红梅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