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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泽浩与刘铁云、程国平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泽浩,刘铁云,程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24号原告:孙泽浩,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刘铁云,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程国平,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孙泽浩与被告刘铁云、程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孙泽浩诉称,2015年4月,原告与刘铁云约定,由原告向刘铁云提供挤塑板材料,刘铁云收到货后未及时付清货款,欠货款共计637599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程国平作为刘铁云的合法配偶,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刘铁云支付欠款及利息共70.13589万元,被告程国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即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经常居住地为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同过村村委会东100米,本案应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17年4月19日裁定: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本案被告刘铁云、程国平住所地为太原市杏花岭区平民路2号2楼3单元2号,属太原市杏花岭区辖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刘铁云、程国平住所地为太原市杏花岭区平民路2号2楼3单元2号,本案应由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