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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6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向军与被告曹永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军,曹永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6010号原告:李向军,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西安市新城区幸福中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琰,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慕君,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永隆,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甘肃省镇原县人,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民警,住西安市莲湖区唐延路北段×号×号楼×门×层×号。原告李向军与被告曹永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向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军主动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向军承担。审 判 长  邱洪安审 判 员  王 霞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婷婷书 记 员  马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