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6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向军与被告曹永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军,曹永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6010号原告:李向军,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西安市新城区幸福中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琰,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慕君,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永隆,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甘肃省镇原县人,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民警,住西安市莲湖区唐延路北段×号×号楼×门×层×号。原告李向军与被告曹永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向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军主动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向军承担。审 判 长 邱洪安审 判 员 王 霞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婷婷书 记 员 马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