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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温生英与金耀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生英,金耀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684号原告:温生英,身份证号:×××,女,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平安县小峡镇下红庄村**号。被告:金耀雄,身份证号:×××,男,汉族,1982年5月2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南新区奉青路新西部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温生英诉被告金耀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温生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生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生英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生英负担。审判员  何亚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