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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7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岳秀娟与河南天琦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秀娟,河南天琦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264号原告岳秀娟,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富强、苗培,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天琦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赵玉,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世云,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秀娟诉被告河南天琦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秀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秀娟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