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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伯焕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伯焕,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673号原告:余伯焕,男,194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张斌,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余伯焕与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余伯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伯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文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