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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5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杞禄昌、杞春红、普长荣与安宁沐晨药材经营部、曹金龙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杞禄昌,杞春红,普长荣,安宁沐晨药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5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杞禄昌,男,彝族,1973年3月2日生,农民,住云南省易门县。申请执行人杞春红,男,彝族,1966年8月10日生,农民,住云南省易门县。申请执行人普长荣,男,彝族,1972年4月15日,农民,住云南省易门县。以上三申请人系95名申请执行人代表。被执行人安宁沐晨药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地址:安宁市禄裱镇安丰营。经营者曹金龙,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杞禄昌、杞春红、普长荣等95名申请执行人与安宁沐晨药材经营部曹金龙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云045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宁沐晨药材经营部曹金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杞禄昌、杞春红、普长荣等95名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云0425执170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安宁沐晨药材经营部曹金龙支付95户申请执行人玛卡货款774630.5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546元及执行费10146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安宁沐晨药材经营部曹金龙下落不明,本院到其老家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及本院公告栏贴执行公告送达执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财产申报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其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已依法将安宁沐晨药材经营部经营者曹金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地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拔跃云审判员  刘永华审判员  郭成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