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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与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市海纳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市海纳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山西海纳达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谢湘,李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民初28号原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法定代表人:王彦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胜,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法定代表人:谢湘,董事长。被告:永济市海纳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济市。法定代表人:谢湘,董事长。被告:山西海纳达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济市。法定代表人:谢湘,董事长。被告:谢湘,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伟,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以上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阴威武,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律师。原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与被告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房地产公司)、永济市海纳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酒店公司)、山西海纳达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投资公司)、谢湘、李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胜,被告海纳房地产公司、海纳酒店公司、海纳投资公司、谢湘、李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阴威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铝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海纳房地产公司支付其工程款2328.2668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海纳酒店公司、海纳投资公司、谢湘、李伟对上述欠款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中铝公司对其所承建的工程在协议折价或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时,对以上欠款本金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海纳房地产公司与中铝公司签订了梅苑新村二期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海纳房地产公司因资金不足,未能及时足额向中铝公司支付工程款,导致合同项目工程出现工期延误与停工的情形。2016年11月1日,中铝公司与海纳房地产公司签订工程量结算单,双方确认截止2016年10月31日,梅苑新村二期1#-6#土建工程含地下容部分,施工已完成工程量价款74760324元,已完工程量不存在质量问题,工期延误及停工是由海纳房地产公司资金不足所致。同日,海纳酒店公司、海纳投资公司、谢湘、李伟分别向中铝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中铝公司已完工程量价款的支付及项目工程后续施工产生的工程款及利息等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至今,海纳房地产公司尚欠付工程款2328.2668万元。依据法律规定,中铝公司对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中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为:1、2012年9月30日签订的《梅苑新村土建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其与海纳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证明2012年12月4日核准天津晋铝建设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铝国际(天津)有限公司;3、工程量结算清单,证明2016年10月31日已完工程量价款74760324元;4、承诺函及股东会决议,证明海纳酒店公司、海纳投资公司、谢湘、李伟对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组织质证,海纳房地产公司、海纳酒店公司、海纳投资公司、谢湘、李伟均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海纳房地产公司、海纳酒店公司、海纳投资公司、谢湘、李伟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当庭辩称,欠付工程款2328.2668万元及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无异议。中铝公司请求的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律仅是对工程款清偿顺序的规定,不具有可诉性,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30日海纳房地产公司(甲方)与中铝公司(乙方)签订《梅苑新村二期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为:1、乙方承建梅苑新村(二期住宅偻(1#-7#)土建工程;2、开工日期为2012年9月30日,变工日期为2014年1月31日;3、合同价款162560000元;4、工程价款甲方以乙方的工程进度按工程总价的比例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海纳房地产公司因资金不足,不能及时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中铝公司延误工期产并停工。2016年11月1日双方就梅苑新村二期1#—6#楼土建工程含地下室部分,施工已完工程量价款结算为74760324元,并确认已完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施工方对工期延误及停工不承担责任。同日,海纳酒店公司,海纳投资公司,谢湘、李伟分别向中铝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自愿对施工方已完工程价款的支付与项目工程后续施工产生的工程款及利息等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现欠付工程款2328.2668万元。2012年12月4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天津晋铝建设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海纳房地产公司同意中铝公司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中铝公司与海纳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海苑新村二期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海纳房地产公司不能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中铝公司施工停工,双方于2016年11月1日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清算,确定工程价款为74760324元。现还欠付工程款2328.2668万元,海纳房地产公司不持异议,故中铝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应予支持。利息从双方清算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海纳酒店公司、海纳投资公司、谢湘、李伟分别向中铝公司出具保函,均承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中铝公司请求海纳酒店公司、海纳投资公司、谢湘、李伟对支付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准许。《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铝公司请求工程价款就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海纳房地产公司同意中铝公司的请求,也符合该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2328.266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之日止);二、永济市海纳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山西海纳达鑫投资有限公司、谢湘、李伟对前述第一项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的价款及利息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00元,由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拂晓审判员  董大有审判员  赵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