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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5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高伟恩与王守成,敬小丽,王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恩,王守成,敬小丽,王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377号之一原告:高伟恩,男,汉族,1967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陈健辉,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洁欣,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守成,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敬小丽,女,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王世华,女,汉族,1996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敬小丽、王世华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守成,本案被告之一。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以其与三被告就偿还借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恩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398.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98.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