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430号申请人:宣城市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法定代表人:黄业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水,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宣州狸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傅青泉,该公司董事长。宣城市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宣城市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0637.42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狸桥支行账号为20xxxxxxxxxxx26内的资金1140637.42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勤思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陈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雪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