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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向忆兴贪污、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忆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刑终309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忆兴,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钟山区人,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系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担任六盘水市明湖湿地公园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朱伟军,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向忆兴犯贪污、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黔0201刑初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向忆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向忆兴作为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湿地公园建设工程指挥部丈量人员,伙同王某1(已另案处理)共同贪污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32.1228万元,其中,向忆兴分得贪污款15.5万元,王某1分得16.6228万元。2010年至2014年期间,向忆兴利用丈量房屋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收受行贿人王某1、康健、尹某、王某2、曾某、朱某、李某、朱顺德、王某3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3.5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另查明,2015年5月9日,被告人向忆兴向钟山区纪委退回赃款人民币2万元;2015年5月11日,向忆兴向钟山区人民检察院退回赃款人民币3万元,合计退回赃款人民币5万元。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向忆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退回赃款人民币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追回赃款人民币计3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向忆兴以“贪污罪系自首;不应认定为贪污罪的主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向忆兴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32.1228万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3.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事实清楚。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已在一审庭审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二审期间,向忆兴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向忆兴及其辩护人所提“贪污罪系自首”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系办案单位先掌握向忆兴涉嫌贪污、受贿的具体线索,向忆兴经办案单位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向忆兴及其辩护人所提“不应认定为贪污罪的主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向忆兴与王某1事前合谋伪造房屋资料套取国家房屋赔偿款,事中各司其责,事后均分贪污所得款项,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仅是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犯、从犯,二人均系主犯。故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向忆兴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向忆兴贪污、受贿的金额均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各罪均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鉴于向忆兴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退缴部分赃款,已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忆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贪污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32.1228万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3.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敏龙审判员  吴含勇审判员  罗远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