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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庆芬与成都恒托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大诚至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眉山市天语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美格菲体育健身有限公司、钱成托、李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4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啟萍,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女,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C9-1-1。法定代表人:贺家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永,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系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陈啟萍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4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啟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