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仁安与孙永军、杨慧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仁安,孙永军,杨慧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464号原告:朱仁安,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樑波,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永军,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杨慧慧,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晶,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仁安与被告孙永军、杨慧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朱仁安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