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行赔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廷海与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廷海,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赔初20号原告邓廷海,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金沙县,居住地:贵州省金沙县。被告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原金沙县西洛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西洛街道。法定代表人朱朝昆,系该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廷海诉被告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原金沙县西洛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案中,原告邓廷海以被告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已履行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邓廷海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肖凤媛人民陪审员 谢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阿 魁书 记 员 刘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