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吉坡、李希龙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坡,李希龙,周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异39号案外人赵建国,男,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许艳春,女,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吉坡,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李希龙,男,195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周开敏,女,195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吉坡与被执行人李希龙、周开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建国、许艳春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李希龙名下产权证号为鲁德字第96939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案外人赵建国、许艳春于2014年10月6日在被执行人周开敏家看房时交二千元定金,于2014年10月27日在天衢中路与迎宾路交叉处工商行转账十万元,剩余34万6千元过户时一次交清,于2014年12月30日过户时发现该房已被武城县法院查封,该房屋已归我所有,法院查封是错误的,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称,案外人买房时法院已经查封,案外人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吉坡与被执行人李希龙、周开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下达了(2014)武商初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德城区天衢小区实验2号楼3-3-4,产权证号96939房产,案外人以涉案房产已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另查明,涉案房产是武城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以(2014)武商初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本院认为,案外人是在法院查封之后购买的涉案房产,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赵建国、许艳春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胡建华审 判 员 李远锋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沙英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