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6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水利局、邯郸市电瓷厂水利行政管理(水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水利局,邯郸市电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464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水利局,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泉头办公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左立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海伟,该局水资综合办二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田俊强,该局水资综合办四站科员。被执行人:邯郸市电瓷厂,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法定代表人:朱庆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水利局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电瓷厂为水利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水利局以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电瓷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志燕人民陪审员  代明月人民陪审员  孔雅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籍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