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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先平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先平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2刑初262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先平,绰号:“老尾”,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2012年12月8日因犯赌博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于2017年7月18日被潮州市人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先平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树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先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先平,自2016年9月份开始,以营利为目的,在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西路“怡心”棋牌室租房提供场地及赌具麻将牌,吸引参赌人员以“推倒胡”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至2016年9月26日,公安干警根据线索在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西路“怡心”棋牌室810、813房内抓获参赌人员陈某1、丁某1、林某1、张某1、夏某1、谢某1、梁某、谢某2,并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65300元以及赌具麻将牌。至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郭先平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先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1、梁某、夏某1、谢某2、张某1、丁某1、林某1、陈某1、钟某、张某2、赵某1的证言、有检查笔录、销毁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相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本院(2012)潮湘法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先平,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先平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先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先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素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琰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