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友强,苏小平,陈明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4执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号,机构代码48841526-8。法定代表人:黄如彪,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峰,系该联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黄友强,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苏小平,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陈明烟,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友强、苏小平、陈明烟金融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友强、苏小平、陈明烟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71953.4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黄友强、苏小平、陈明烟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小平的银行账户,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友强、苏小平、陈明烟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去向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黄友强、苏小平、陈明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守强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伶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