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催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余姚市盛杰塑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盛杰塑化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民催24号申请人:余姚市盛杰塑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1761455245Y)。住所地:余姚市城区中国塑料城***号。法定代表人:徐永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余姚市盛杰塑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七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余姚市盛杰塑化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130005143704409、出票金额叁万元整、出票人慈溪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浒山水泥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票日期2017年1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盛杰塑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余姚市盛杰塑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雯雯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柳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