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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财保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庆和对集安市太极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之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庆和,集安市太极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财保28号之二申请人:高庆和,男,1960年03月0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通胜街通沟村八组。被申请人:集安市太极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君,系经理。申请人高庆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集安市太极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并用其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庆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高庆和所有的坐落于集安市胜利路房屋(集房权证权字第000584**号、丘号113、幢号096、房号101-201、面积333.7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明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美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