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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与李前红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李前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负责人:张凌燕。被执行人:李前红,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与李前红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455073.13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455073.13元),因该案件执行标的物有瑕疵,现无条件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执行标的物瑕疵排除后或有新的可供执行标的物,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