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6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雯与马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雯,马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768号原告:王雯,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马鑫,男,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王雯诉被告马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王雯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雯负担。代理代理审判员 夏毓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