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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6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雯与马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雯,马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768号原告:王雯,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马鑫,男,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王雯诉被告马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王雯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雯负担。代理代理审判员  夏毓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