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淑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淑华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819号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北莒州路南兴业银河华府写字楼C0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26136197。法定代表人:丁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华,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淑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栾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