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红与刘国强、刘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刘国强,刘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036号原告:张红,女,生于1970年3月17日,汉族。被告:刘国强,男,生于1977年12月19日,汉族。被告:刘素娟,女,生于1978年9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与被告刘国强、刘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国强、刘素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国强、刘素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撤回对被告刘国强、刘素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红负担。审 判 长 孙彦伟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书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