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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红与刘国强、刘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刘国强,刘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036号原告:张红,女,生于1970年3月17日,汉族。被告:刘国强,男,生于1977年12月19日,汉族。被告:刘素娟,女,生于1978年9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与被告刘国强、刘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国强、刘素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国强、刘素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撤回对被告刘国强、刘素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红负担。审 判 长  孙彦伟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书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