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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盛丽荣与宋广东、王培玉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丽荣,宋广东,王培玉,王根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66号原告:盛丽荣,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宋广东,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王培玉,曾用名王延芳,女,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太仓市,联系地址太仓市。被告:王根生,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盛丽荣与被告宋广东、王培玉、王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盛丽荣诉称,被告宋广东、王培玉分别于2016年8月30日、2016年9月4日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王根生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约定2017年5月31日前归还。但到期后三被告均未归还,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付借款利息2万元。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根生系该院在编干警璋毓帆父亲,为有利纠纷处理,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3152号《关于盛丽荣与宋广东、王培玉、王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以被告王根生系该院在编干警璋毓帆父亲为由,报请我院指定管辖。鉴于上述原因,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太仓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同意其请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赵荣祖审判员  钱一军审判员  陈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