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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盛学福与孙长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学福,孙长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915号原告盛学福,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孙长金,男,195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原告盛学福与被告孙长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盛学福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学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学福撤诉。案件受理费636元,由盛学福负担。审判员  邵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学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