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盛学福与孙长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学福,孙长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915号原告盛学福,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孙长金,男,195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原告盛学福与被告孙长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盛学福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学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学福撤诉。案件受理费636元,由盛学福负担。审判员 邵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学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