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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1885霍雪保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雪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刑初188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雪保,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常熟市。被告人霍雪保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李铭心,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雪保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雪保及辩护人李铭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霍雪保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在常熟市东南街道沿常昆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七星桥面时,因夜间饮酒后(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霍雪保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6mg/100ml,属醉酒状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能安全驾控车辆,其所驾电动车倒地滑行过程中将同向靠边步行的行人徐某1撞倒,致电动车损坏,被害人徐某1受伤。被害人徐某1事故后送医院抢救治疗无效后于2016年7月13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霍雪保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霍雪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雪保当庭不认罪,辩解称没有碰撞被害人。辩护人李铭心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霍雪保驾驶电动车撞击被害人徐某1致倒地,且撞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阻断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霍雪保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霍雪保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在常熟市东南街道沿常昆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七星桥面时,因夜间饮酒后(经鉴定,被告人霍雪保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6mg/100ml,属醉酒状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能安全驾控车辆,其所驾电动车倒地滑行过程中将同向靠边步行的行人徐某1撞倒,致电动车损坏,被害人徐某1受伤。被害人徐某1经送医院抢救治疗无效后于2016年7月13日因颅脑外伤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霍雪保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当日20时28分许,常熟市公安局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七星桥有电动车和行人撞了,该局民警遂至现场处置。案发后,被告人霍雪保对被害人家属作了部分经济赔偿。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2、王某1、徐某5、徐某6以被告人霍雪保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2、王某1、徐某5、徐某6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王某1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系徐某1的妻子,案发当晚八点半左右,其和徐某1从金仓菜场回黄沙场,其在前面推小三轮车,徐某1跟在后面,大约五六米的距离。当走到七星桥中间时,其回头看徐某1,看到有一辆电动车由北往南骑过来,把徐某1撞倒在地上,骑车的人也跌倒在地上。撞到徐某1的时候车子是斜着的,已经失控了,但是没有倒地,撞了以后电动车才完全倒地。其马上过去把徐某1扳过身来,喊他,他说不出话了。骑车的人爬起来搀起电动车想走,其不让他走,把他电动车钥匙拔下来,说他撞了人还想走,他说不是他撞的,他的电动车没有倒,但其看到他撞了徐某1后,电动车滑倒在地上很远一段路。后来旁边的人帮忙报警。2、证人徐某3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电话尾号4630,案发当晚8点35分左右,其经过七星桥,看到桥中间位置靠右侧有一个人倒在地上,一个男的要骑电动车走,一个老太拉着不让走,口里喊救命。其停下来,听到他们在吵,老太说你撞了人,骑车的人说没有撞。其就帮忙报了警。当时现场就三个人,老太、骑电动车的人、倒在地上的人,没有其他人或车辆了。3、证人徐某2的当庭证言,证明案发前,其父亲徐某1可以正常行走。案发后,其父亲徐某1住院七个月,一直昏迷。医生说不行了,加上精力和财力有限,所以家属决定带其父亲出院,在家护理了四个月,也是一直昏迷,最后死亡。治疗的医药费大概花了四五十万。4、证人顾某1、吴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徐某1生前住在华鑫码头的货场里,在2015年8月的事故之前,徐某1腿脚行动方便,能独立行走的。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霍雪保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地理、方位等情况。7、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经分析,涉案电动自行车转向、制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8、调取证据清单、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分析,电动自行车前轮自身黑色橡胶和行人徐某1裤子表面附着黑色物质是同种类物质。电动自行车右侧前部与行人徐某1左腿膝关节下后部发生碰撞事故可以成立。电动自行车先倒地后碰撞行人徐某1可以成立。9、鉴定人员曲某、张某的当庭证言,证明经过痕迹分析,被害人不可能自己摔倒,涉案电动车和被害人发生碰撞时,被害人处于站立行走状态。10、出院记录、出院小结,证明被害人徐某1住院治疗的情况。其中,其于2015年1月13日因头部外伤入院,2015年3月2日出院,主治医师陈某,出院情况为“治愈,神志清……左上肢略呈屈曲,活动可,余肢活动感觉可。”本次事故发生后,其先后被送至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3月11日从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主治医师王某2,出院情况为“好转,神志不清,定向力明显减弱,双额颞颅骨缺损,骨窗凹陷,气管切开中,痰多,两肺听诊呼吸音粗,双下肺可及湿罗音。跟、膝腱反射存在,双侧肢体肌力肌张力检查不合作。双侧巴士征阴性。”11、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1月13日,徐某1因头部外伤到其处治疗,出院时蛛血脑挫伤已吸收,右侧颊面部及鼻尖处皮肤挫伤已基本愈合,颅脑外伤临床治愈出院。12、证人王某2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8月16日,病人徐某1到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后转入苏州大学附属医院治疗,2015年12月26日又到二院,还是之前治疗情况引起的症状。治疗后有所好转,但意识情况没有改善,出院时神志不清,定向力减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全程陪护。如果病人持续在医院治疗,可延续生命,改善营养状况,但是病情难以有所好转,难以让徐某1外伤后相应的后遗症得到明显改善。13、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证明经检验,徐某1死亡原因系颅脑外伤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14、常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分析认为,徐某1在2015年1月13日外伤后致头部外伤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3月2日入住于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治,与2015年8月16日交通事故后经医治后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影响死因鉴定。15、鉴定人员刘某的当庭证言,证明被害人颅脑外伤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与被害人之前的头部外伤没有因果关系。16、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经鉴定,被告人霍雪保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6mg/100ml。17、人民调解协议书、预付委托书、借款单、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本案的赔偿情况。18、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接处警记录、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8月16日20时28分许,尾号4630的电话报警称“长昆路七星桥,电瓶车和行人撞了”,执勤民警于当日20时35分许到达现场勘查,由于现场的被告人霍雪保一身酒气,一名受伤无法表达,另一名无法提供准确的事故时间,民警遂按照惯例,在《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上记录时间时,在报警时间上往前推十到二十分钟(记录为20时10分),该时间并非准确的案发时间。同时,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该队民警在事故现场勘查过程中,如果现场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准确的案发时间,那么在事故记录书中的时间一栏就前推十到二十分钟。19、证人姜某的当庭证言,证明其系事故处警人员,其到现场勘查后,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通过警务通和打印机现场打印出《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上面的时间也是其根据了解的情况输入的。同时,其当场演示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的信息录入、打印经过。20、人口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霍雪保及被害人徐某1等人的自然身份情况。21、被告人霍雪保当庭辩解称,其开电动车在七星桥上坡时,看见一个老太窜出来拦住其,其车子向前滑行,她放手,其左半边摔在了地上,然后老太说其撞老头了,但其始终没看见老头,电动车也没碰到过老头。当时除了其车子,没有其他车了。对被告人霍雪保的辩解及辩护人李铭心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事故经过,目击证人王某1的证言笔录直接证明了被告人霍雪保驾驶电动车撞击被害人徐某1致其倒地受伤的经过,并有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员当庭的证言予以印证;同时,被告人霍雪保当庭的供述及证人徐某3的证言笔录亦证明当时现场无其他车辆。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徐某1系被被告人霍雪保所驾车辆撞击致倒地受伤,被告人霍雪保的辩解与现有证据矛盾,亦不符合常理,故对其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关于死亡原因,出院记录、小结、尸表检验报告及鉴定人员当庭的证言均证明,被害人徐某1的死亡系因本次事故造成,具有因果关系,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霍雪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霍雪保已对被害人近亲属作了部分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雪保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雪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俞惠中审 判 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