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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再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再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东北制药总厂)。上诉人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亿华公司起诉东北制药的债权转让纠纷,而省法院(2013)辽审四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事实已经进行了认定,现东北制药对于该裁定书已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现正在审理中。因该案审理结果与本案处理有利害关系,故应考虑该案处理结果后裁决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韩 鹏审 判 员  安一凌代理审判员  石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