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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4-05

案件名称

沈某1与沈某2、沈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某1,沈某2,沈某3,X某中文名沈晓红)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监2号原审原告沈某1,男,193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原审被告沈某2,曾用名沈小松,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原审被告沈某3,女,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审被告:X某中文名沈晓红),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加拿大国籍。原审原告沈某1诉原审被告沈某2、沈某3、X某(中文名沈晓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浙0104民初4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徐 楠审判员 宋伟锋审判员 周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