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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7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临寒与被执行人孟连安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临寒,孟连安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7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临寒,女,住普洱市思茅区XXX。被执行人:孟连安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普楠皓,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云0827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马临寒与被执行人孟连安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孟连安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连安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马临寒车辆保证金3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2.50元、执行费395元,三项合计3370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提取被执行人孟连安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XXX的城市出租汽车履约保证金592814.99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于2017年7月14日对执行案款进行分配,本案分配到申请标的3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12.50元、执行费395元,并将案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马临寒。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27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金林审判员  龚 奎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