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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812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贺英申请姜世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贺英,姜世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812号之九申请人许贺英,女,住遂平县。被执行人姜世凯,男,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38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07日向被执行人姜世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世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世凯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1503011693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李 蔚审判员  袁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