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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阳与赵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赵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0民初242号原告:赵阳,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赵俊,男,57岁,住黑龙江省克东县。现下落不明。原告赵阳诉被告赵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赵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604.50元,减半收取计1,302.30元,由赵阳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审 判 员  赵德新人民陪审员  朱丽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