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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1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林与伍谨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165-3号申请执行人焦林,男,汉族,1986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伍谨华,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03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焦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伍谨华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伍谨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0460元(大写:贰万零肆佰陆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