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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法人刘日光与被执行人刘娜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日光,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郭日光,居民身份23023119921012401X,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爱农乡农科村。被执行人刘娜,居民身份证号230231199003263711,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拜泉县爱农乡国安村。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鹏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