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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邱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邱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4186号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园。被告:邱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顺。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园、被告邱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邱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带回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10月认识并恋爱,××××年××月××日在高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邱某2。原、被告因仓促结婚,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确实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提起诉讼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辩称,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0月认识并恋爱,××××年××月××日在高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邱某2,现就读于井沟镇中心小学五年级。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2月3日因家庭矛盾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被告在烟台生活,婚生男孩邱某2随被告生活。因翻盖房屋欠原告父亲李培省3万元,欠原告姐姐李琴7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时间长达十余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育有一子,虽在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纠纷,但无根本矛盾,且对于婚姻中产生的矛盾双方亦应理性看待,并以宽容的心善待对方,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夫妻感情仍可维系。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