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执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素、吴植顺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素,吴植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罗素男,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吴植顺,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素男与被执行人吴植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素男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20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骞审判员 谢 清审判员 郭惠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