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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素、吴植顺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素,吴植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罗素男,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吴植顺,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素男与被执行人吴植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素男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20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骞审判员 谢 清审判员 郭惠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