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执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军伟与河南鑫源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伟,河南鑫源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漯河世林鑫源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04执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军伟,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小王庄村3组67号。委托代理人:秦宏,河南盈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娟,河南盈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河南鑫源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漯河世林鑫源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王春堂,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军伟与河南鑫源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军伟申请执行河南鑫源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运输款716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535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河南鑫源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鑫源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河南鑫源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河南鑫源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土地一处(土地证号为:41110400401300060**),房产九处(房产证号分别为:2016006528、2016006529、2016006530、2016006531、2016006433、2016009654、2016009655、2016009656、20160096**);本院已予以查封,但该查封均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河南鑫源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军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辉审判员 陈广兴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