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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宣恩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恩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175号原告宣恩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50011541W。法定代表人刘俊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桂林,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宇,男,生于1990年1月24日,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宣恩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宣恩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宣恩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秋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阳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