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范明与陶翠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明,陶翠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民初1743号原告:范明,男,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新兰(系范明母亲),女,196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深,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陶翠翠,女,198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军,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明与被告陶翠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新兰、王深,被告陶翠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明诉称:2016年12月份,被告在雨山区深业华府小区3栋1单元29层通风口私自用砖块封砌,并在位于其家门口到29层西侧消防栓的公共区域搭建玻璃围栏,且将29层西侧木质消防安全门更换为自家的防盗门,被告经过这一系列的改造,将公共区域变为自家可利用的独立空间,其私建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位于29层住宅的采光、通风、以及居住安全,并对原告的房屋造成严重贬值的影响。原告发现违章情况后,于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2月份,多次向小区物业反映该情况,物业部门多次与被告沟通,同时在其门口张贴了《整改通知单》,要求被告停止违章行为,拆除违章建筑。但被告为了将公共区域占为己有,拒不拆除。后经过深业华府小区物业协调,组织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作出让步,考虑被告小孩的安全,允许其保留过道栏杆以下玻璃,但是其他影响采光、通风的违建设施必须拆除,被告当场同意。2017年3月,小区物业电话通知原告,被告已将违建设施拆除,但2017年4月,原告母亲去原告家打扫卫生之际,发现通风口砌的砖墙仍然没有拆除。随后,原告将情况向物业部门反映,物业再次在被告门口张贴了《整改通知单》,并将相关情况反映至市住建委。原告同时与被告取得联系,要求被告拆除违建设施,被告却明确表示拒绝拆除,同时拒接原告电话及短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对原告住宅造成通风、采光、房屋贬值的影响及安全隐患的所有违章建筑,停止对原告的侵害;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陶翠翠辩称:1、被告方对房屋的合理使用并不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等权利。2、被告合理使用房屋的行为不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当由监管部门予以认定,在监管部门没有认定之前由法院来认可这个是否是违章建筑,超过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3、从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来看是认为被告占有对公共区域进行了适当的改造,如果起诉应当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来起诉,原告没有起诉的资格。4、事实上原、被告居住深业华府的楼栋从1楼到33楼业主都在过道公共区域都进行了适当的处理或者改造。原告范明就其诉请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对涉案房屋有所有权的事实。3、装修违章报告单一份、物业部门上报住建委的电子表格一份,证明深业华府物业已经认定被告的装修行为是违章行为的事实。4、物业张贴《装修违章行为报告单》的图片,证明物业对被告的违章装修行为已经进行警告和责令改造的事实。5、现场图片,证明被告违建行为已经造成原告损失的事实。被告陶翠翠对原告范明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中的装修违章报告单,被告没有收到该证据;从其内容上看被告装玻璃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来认定。对部门上报住建委的电子表格对真实性持有异议,即使物业真的向住建委上报了,但是住建委也没有认定这件事情。对证据4、5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庭后可以去看现场。被告陶翠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告范明对被告陶翠翠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及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因对方无异议,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4、5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及庭后现场勘察情况,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范明与陶翠翠系相邻关系。范明购买了马鞍山市雨山区深业华府小区3栋1单元2803室(复式,位于28、29层),陶翠翠购买了马鞍山市雨山区深业华府小区3栋1单元2904室。后陶翠翠将位于其家门口到29层西侧消防栓的公共通道搭建玻璃围栏,将29层西侧木质消防安全门更换为防盗门,并将位于通风口的设备平台下半部用砖头封砌,上半部安装玻璃。范明认为陶翠翠的改造行为影响了原告位于29层住宅的采光、通风、以及居住安全,对其房屋造成严重贬值影响,遂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上述情况,2017年4月19日,马鞍山深业华府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在深业华府小区3栋1单元2904室门口张贴《装修违章行为报告单》,内容如下:“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在日常装修巡视检查中,发现本住宅小区3-2904装修户存在以下装修违章事项:1、业主自行在设备平台装玻璃。2、限3天内整改,并恢复原样。上述行为违反了马鞍山装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已对该户违章行为进行了劝阻、制止,并书面通知其立即停止上述装修违章行为。因劝阻、制止无效,现报告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陶翠翠对搭建的部分一直未予拆除,双方协商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业主对于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陶翠翠改造、搭建玻璃围栏的29层西侧走廊和设备平台,并非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而是属于公共区域即建筑物共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的改建影响了范明房屋的通风、采光,且其将29层西侧木质消防安全门更换为防盗门,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故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上述自行改造、搭建部位建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陶翠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对马鞍山市雨山区深业华府小区3栋1单元2904室门口通道及设备平台的自行搭建部分及自行安装的防盗门。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陶翠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千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祖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于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