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323号原告:黄某,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桑某,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黄某与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占昊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