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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辖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邓晓峰与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晓峰,周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辖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晓峰,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华,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上诉人邓晓峰因与被上诉人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民初6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邓晓峰上诉称:上诉人作为本案的被告,虽然户籍所在地为湘潭市岳塘区;但经常居住地不在湘潭市岳塘区,自2013年底开始,一直居住在长沙市岳麓区麓云路120号锦和园16栋1206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故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邓晓峰的住所地为湘潭市岳塘区;且其未提交经常居住地证明。因此,周建华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陈新民审 判 员  周 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