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徐斌申请与新疆仁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斌,新疆仁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徐斌,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新疆仁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昌吉市西外环路全优农贸交易市场2号楼5楼16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477239-6.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军,男,1969年1月5日出生,住昌吉市。徐斌申请执行新疆仁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吐仲字第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新疆仁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14097310元(不含逾期利息)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097310元(不含逾期利息)。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期限: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三、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炳亿 关注公众号“”